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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恢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利辛县凯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邢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凯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恢352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凯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双桥东3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利,经理。被执行人:邢伟,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凯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邢伟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利民二初字第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守国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汝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