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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7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7410盖茨汽车零件(苏州)有限公司与长春广通腾达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茨汽车零件(苏州)有限公司,长春广通腾达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7410号原告:盖茨汽车零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千人街155号。法定代表人:邱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荣,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刚,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广通腾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北方汽贸城9-11(D-11)(幢)211号房。法定代表人:王明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盖茨汽车零件(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广通腾达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盖茨汽车零件(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广通腾达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盖茨汽车零件(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茨汽车零件(苏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盖茨汽车零件(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梦菲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