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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礼行与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礼行,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911号原告:何礼行,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王梅,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何礼行与被告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何礼行以被告王梅付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礼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22元,由原告何礼行负担。审判员  陆兰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颖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