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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5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益邦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益邦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华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5595号原告:东莞市益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区东泰社区长泰路556号中信德方斯花园协和楼办公1307室。法定代表人:罗柱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柱炯,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市华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仙村镇蓝山村蓝山一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陈敏华。原告东莞市益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华朗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益邦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益邦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益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柳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