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林俊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205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俊,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经常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2005年9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俊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川0302刑初21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林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林俊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俊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俊撤回上诉。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爱华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