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曾李忠与周水彬、陈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李忠,周水彬,陈清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5民初2736号原告:曾李忠,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周水彬,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清清,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曾李忠与被告周水彬、陈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李忠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李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水彬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陈清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周水彬在被告陈清清担保下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6年1月9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周水彬自2017年3月10日开始从未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再支付其他款项。被告周水彬、陈清清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水彬在被告陈清清的担保下于2016年1月9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周水彬按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至2017年3月9日止。上述事实,有原告曾李忠提供的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共同出具的借条1份和原告的庭审陈述互相印证证实,两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出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水彬在被告陈清清的担保下向原告曾李忠借款15000元及该款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周水彬偿还,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周水彬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载明借款利息,应认定涉诉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周水彬支付自逾期付息之日即2017年3月1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低于双方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且不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清清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借条上未载明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应认定原告与被告陈清清对所借款项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原告请求被告陈清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清清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周水彬追偿。综上所述,原告曾李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水彬、陈清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水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曾李忠借款1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陈清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清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水彬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被告周水彬、陈清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绿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秀灵速录员 刘天强附:1、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