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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玉英与被告刘克荣、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英,刘克荣,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478号原告:周玉英,女,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刘克荣,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郑敏,女,1948年11月10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周玉英与被告刘克荣、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周玉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郑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2日,被告刘克荣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口头约定月息2分,郑敏为该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玉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长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