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雷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20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地址:高安市。负责人陈某,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雷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雷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雷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雷某某银行存款40607元整(含本金、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