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6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北京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凯分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凯分公司,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1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凯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路103号B座地下三层。负责人王志良,总经理。被执行人于雷,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7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于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凯分公司二○一〇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一万七千九百三十元;二、驳回北京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凯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六十四元,由北京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凯分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一十六元(已交纳),由于雷负担二百四十八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于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权利人北京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凯分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于雷名下工商银行账户,现本院已。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雷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于雷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凯分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于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凯分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61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