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康翔实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翔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128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翔实,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吴川市。2017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未羁押。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翔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景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翔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4月13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康翔实驾驶川F×××B6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天府新区双简路由成都方向往简阳方向行驶,行至太合路与双简路交叉路口时,遇范仕彬驾驶的川Z×××60号二轮摩托车由右侧合江方向驶入路口直行,双方发生碰撞。碰撞后川Z×××60号二轮摩托车失控又与沿双简路由简阳方向往成都方向行驶的由裴超驾驶的川AU××Q3号北京牌现代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范仕彬当场死亡(经120医务人员确认)。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翔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范仁彬、裴超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康翔实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以上事实,被告人康翔实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康翔实的供述,证人裴某、康某杰、黄某、胡某某、段某某证言,证人康某杰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天网监控视频,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被害人范某某死亡确认记录、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信息、尸检报告,被害人范某某驾驶证,川Z×××60号车行驶证,被告人康翔实驾驶证,川F×××B6号车行驶证,证人裴某驾驶证,川A×××3号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鼎诚司鉴[2017]车痕鉴字第1797号、1798号、1799号、18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转账回单,被告人康翔实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翔实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康翔实具有自首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康翔实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康翔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翔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华审 判 员 戴 剑人民陪审员 杜 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