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执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李洪涛、赵在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涛,赵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保38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涛。被执行人:赵在坤。申请执行人李洪涛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923民初38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东平县城105国道路东房权证号为东房权证2004字第××号的房产。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923民初3897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