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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水根与王立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根,王立波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2395号原告:王水根,男,汉族,1955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建群,江西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立波,男,汉族,1977年10月11日出生,住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原告王水根与被告王立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根撤诉。案件受理费6535元,减半收取计32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