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郑忠旭、葛久督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忠旭,葛久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846号被执行人:郑忠旭,男,200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葛久督,男,1999年5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金州区。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郑忠旭罚金5000元,葛久督罚金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春 峥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