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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5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春生与刘显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生,刘显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5170号原告:王春生,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刘显龙,男,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原告王春生与被告刘显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立案。原告王春生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褚作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