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5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春生与刘显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生,刘显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5170号原告:王春生,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刘显龙,男,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原告王春生与被告刘显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立案。原告王春生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褚作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