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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田士和、果学雷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青,果学雷,田士和,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9行初63号原告赵小青,女,1959年12月1日出生。原告果学雷,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原告田士和,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白家瞳村北。法定代表人张洪雨,镇长。委托代理人李红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区长。委托代理人单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理人韩冰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赵小青、果学雷、田士和诉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小青、果学雷、田士和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青、果学雷、田士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小青、果学雷、田士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许 芳代理审判员  张俊雅人民陪���员苏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