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9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理等申请执行焦海帆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理,吴利利,焦海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915-1号申请执行人:李理,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利利,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海帆,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2016)豫040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焦海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10477800元(含退赔款10400000元、执行费77800元、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