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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石狮市新祥华染整发展有限公司与林彬彬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新祥华染整发展有限公司,林彬彬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687号原告:石狮市新祥华染整发展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鸿山镇邱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463947479。法定代表人:邱文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明,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增延,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彬彬,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石狮市新祥华染整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彬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石狮市新祥华染整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新祥华染整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在庭外自行协商处理本案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新祥华染整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计146.5元,由石狮市新祥华染整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于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永春速录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