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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周献忠、周泉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献忠,周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周献忠,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周泉华,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献忠与被执行人周泉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泉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泉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10月20日起2018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