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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危南极、解立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南极,解立民,严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7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危南极,男,生于1970年12月22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解立民,男,生于1967年11月9日,汉族,河北省巨鹿县人,住河北省巨鹿县,现住松滋市。被执行人:严露,女,生于1975年2月18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现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危南极与被执行人解立民、严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1087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危南极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解立民、严露向危南极支付借款80000元;向危南极支付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据实计付);缴纳案件受理费918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解立民、严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