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7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某诉刘某、刘某、刘某法定继承一案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7执9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黑0407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某、刘某、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刘某、刘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刘某、刘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鹤岗市兴山区红卫街16号楼4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刘某,过户登记至刘某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