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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宇与被执行人洪兴全、胡增凤、珙县盛世金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珙县恒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珙县恒丰兴运采石厂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宇,洪兴全,胡增凤,珙县盛世金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珙县恒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珙县恒丰兴运采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553号申请执行人杨宇,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出生,四川省筠连县人,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洪兴全,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胡增凤,女,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珙县盛世金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珙县恒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胡增凤,职务董事长。被告珙县恒丰兴运采石厂,住所地珙县恒丰乡黄柏村。法定代表人刘谟连,职务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洪兴全、胡增凤、珙县盛世金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珙县恒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珙县恒丰兴运采石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执字第17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宗庆伟审判员  秦孟驰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