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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学良与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良,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790号原告:孙学良,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燕,文登小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金思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显广,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学良与被告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学良因对财产损失暂时无法进行鉴定,故申请撤诉,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良撤回对被告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学良负担。审判员  王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