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行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华奥起重设备厂、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市华奥起重设备厂,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晏胜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行终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华奥起重设备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坎西村***号。经营者马利伟,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华奥起重设备厂厂长,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戚吕斌(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建荣(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强,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晏胜益,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慈溪市华奥起重设备厂因诉被上诉人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晏胜益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2017)浙0282行初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慈溪市华奥起重设备厂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慈溪市华奥起重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慈溪市华奥起重设备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慈溪市华奥起重设备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朝凤代理审判员 贺 磊代理审判员 尹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