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罗成华、丘胡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罗成华,丘胡秀,刘长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20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857903815E,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司前街1号。负责人:陈荣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进,男,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金,女,系该行员工。被告:罗成华,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长汀县。被告:丘胡秀,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长汀县。被告:刘长永,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长汀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告罗成华、丘胡秀、刘长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43元,减半收取671.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戴毓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靖芬书 记 员 张 玫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