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何传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传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3刑初267号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传先,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龙泉驿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2017年7月24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执行逮捕。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传先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冠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传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被告人何传先通过微信红包向叶某某(另案处理)转账345元,让其帮助代买气枪铅弹1000发。当日叶某某通过网络订购气枪铅弹1000发。叶某某收到铅弹后交于何传先,二人将该次购买的铅弹用于娱乐��狩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何传先住处查扣气枪1支,铅弹45发。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扣的气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被查扣的铅弹为制式气枪子弹。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传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与同案人叶某某、邵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陈某证言,被告人何传先昵称为“很不爽快”的微信号交易记录,南乐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传先伙同叶某某非法买卖气枪铅弹共计1000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何传先犯非法买卖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何传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鉴于何传先系初犯���属坦白,在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买卖的气枪铅弹未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参照《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可以将何传先纳入社区矫正,故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传先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气枪一支、铅弹四十五发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郭冠勋审判员 付利红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