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勇、廖学慧与成都新莲花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廖学慧,成都新莲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3809号原告:周勇,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小金县。原告:廖学慧,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小金县。被告:成都新莲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大道下段建川丽水青城。法定代表人:赵中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梅,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廖学慧与被告成都新莲花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勇、廖学慧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经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勇、廖学慧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勇、廖学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成都新莲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