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2民初10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泽斌与卢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泽斌,卢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212号原告:林泽斌,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卢锦,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泽斌与被告卢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泽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泽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林泽斌负担。审 判 员  郑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