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芷含与袁文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芷含,袁文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2895号原告:刘芷含。被告:袁文攀。原告刘芷含与被告袁文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原告刘芷含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芷含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芷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刘芷含负担。审判员 易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