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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芷含与袁文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芷含,袁文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2895号原告:刘芷含。被告:袁文攀。原告刘芷含与被告袁文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原告刘芷含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芷含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芷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刘芷含负担。审判员  易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