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6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进先与江苏深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深晟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先,江苏深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深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145号原告:陈进先,男,1970年4月21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江苏深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0662563674,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121号恒美山庄四区2幢3层301-304室。法定代表人:黄生明,执行董事。被告:贵州深晟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DJRER7Q,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开阳县城关镇胜利西路1-1-9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冷瑞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先与被告江苏深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深晟矿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先撤诉。案件受理费3688元,减半收取184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