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伊川财祥商贸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智伟磨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川财祥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智伟磨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509号原告:伊川财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财政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053351509X。法定代表人:唐双。委托代理人石会升,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智伟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33842061N。法定代表人:路统。委托代理人张占卿,女,汉族,1955年7月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平均,男,汉族,1951年12月9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原告伊川财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智伟磨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伊川财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市智伟磨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伊川财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市智伟磨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川财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市智伟磨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4元,由原告伊川财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佳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赛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