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7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杰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志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杰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志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7452号原告:天津杰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律纬路与三马路交口西北侧中汇大厦1-711。法定代表人:孟凡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辉,天津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军,天津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国,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明,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杰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经本院审查,2017年10月9日本院还立案受理了(2017)津0105民初7447号原告李志国与被告天津杰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双方均不服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的津河北劳人仲裁字〔2017〕第0136号仲裁裁决书,并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本案立案在后,故本案应并入(2017)津0105民初7447号原告李志国与被告天津杰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案到(2017)津0105民初7447号原告李志国与被告天津杰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审理。审 判 员 刘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钦玉书 记 员 王 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