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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1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周某,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10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景某。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周某、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人29000元,但被执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某在银行的存款2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