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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9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崇宁与韩兆祥、青岛正尚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宁,韩兆祥,青岛正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9423号原告李崇宁,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韩兆祥,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青岛正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灵山镇河南二村17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原告李崇宁诉称,2017年8月7日,被告韩兆祥驾驶鲁U×××××货车在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小李村村内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向右打方向,造成鲁B×××××号轿车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韩兆祥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因被告未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4811.16元。本院认为,因原告车辆损失鉴定尚未作出,无法确认原告的损失数额,本次诉讼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崇宁的诉讼。案件受理费67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永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