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终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董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2014年12月5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3月31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鲁0212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董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董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董某于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燕审判员 丛日新审判员 张晓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敬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