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银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创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银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创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858号原告深圳市银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梅观高速公路出口处银星高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6825B。法定代表人叶力荣。被告江苏创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乔湖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7250384XC。法定代表人高四新。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银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阎 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晔瑜(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