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小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毛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2刑初58号公诉机关石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小毛,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石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石台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由石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小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正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小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小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小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小毛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朱小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并称其已认识到行为违法,自愿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3日,石台县公安局仁里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称石台县仁里镇同心村唐刘组朱小毛家中藏有土猎枪。民警遂持《检查证》等相关证件至被告人朱小毛户进行检查,在其家中储物室拐角处发现一支土猎枪。民警将被告人朱小毛持有的土猎枪扣押并送池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7年7月24日,经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小毛所持有的土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且控辩双方均不持异议,可以认定:1、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检查证、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鲁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小毛的供述与辩解;4、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池)公司鉴(痕)字[2017]33号);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毛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小毛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朱小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小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枪支予以没收,由石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建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宁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