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含含与赵金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含含,赵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财保49号申请人:马含含,女,199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新疆霍城县.被申请人:赵金龙,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住新疆霍城县.申请人马含含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金龙所有的车牌号为×××型号为中联牌ZLJ5269JQZ20H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进行保全。申请人马含含已提供金额为150000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含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金龙所有的车牌号为×××型号为中联牌ZLJ5269JQZ20H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范 霞审 判 员 张 溢代理审判员 玛给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