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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特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惠越、张路路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越,张路路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特1097号申请人:惠越,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申请人:张路路,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惠越与张路路关于司法确认调查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经枣阳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惠越赔偿张路路各项损失共计2500元,于2017年10月15日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惠越与张路路于2017年9月25日经枣阳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肖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