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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龚常琼罚金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恢137号泽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的龚常琼犯拐卖儿童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龚常琼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恢137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