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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金乡县太和贸易有限公司、张琳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乡县太和贸易有限公司,张琳,冯玉强,朱正波,李建华,刘继连,金乡佳祥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7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乡县太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鱼山街道炳公庙村。法定代表人:赵平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胜利,山东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琳,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玉强,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申,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正波,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李建华,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原审被告:刘继连,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申,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金乡佳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兴隆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冯玉强,经理。上诉人金乡县太和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琳、冯玉强、朱正波,原审被告李建华、刘继连、金乡佳祥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乡县太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冯玉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金乡县太和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乡县太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金乡县太和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传宝审判员  胡玉松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仙金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