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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敏与康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康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321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康正荣,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康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敏于2017年9月12日以与康正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