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轶、王星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轶,王星晶,河南润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魏琪,周伟红,王红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轶,男,汉族,1974年1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星晶,女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州市花溪区。原审被告:河南润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魏琪,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周伟红,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审被告:王红梅,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上诉人陈轶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轶称:上诉人并非与被上诉人王星晶签署合同的当事人,故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对上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的诉讼纠纷为侵权责任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故该诉讼的启动时间是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程序管辖依法不能进行约定,所以原审被告河南润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法院有管辖权,其注册在金水区人民法院,故高新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抽逃资金,与高新区法院定性为合同纠纷非同一案由,高新区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经开区,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双方约定因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郭 丽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