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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建钟、廖荣芝、雷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蓝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建钟,廖荣芝,雷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150号申请人湖南蓝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法定代表人唐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雷建钟,男,1980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廖荣芝,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雷玉芳,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湖南蓝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建钟、廖荣芝、雷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处理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 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