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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6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6364周裕与赵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裕,赵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6364号之一原告:周裕,男,197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勤勤,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秦峰,男,1979年8月12日生,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裕与被告赵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裕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人民币620元,合计人民币1145元,由原告周裕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