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飞鸿达机电经营部、陈再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飞鸿达机电经营部,陈再健,陈会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2267号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周永伦。委托代理人:王婉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飞鸿达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营者:陈再健。被告:陈再健,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陈会明,男,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飞鸿达机电经营部、陈再健、陈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8.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艳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