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4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远与周文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周文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4143号原告李远,女,汉族,1946年3月13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梅建霞,女,汉族,1972年5月12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周文涛,男,汉族,1997年4月5日生,住长葛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原告李远与被告周文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李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撤回对被告周文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远负担。审判员 陈建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庆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