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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秋华、杨广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华,杨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506号申请执行人:王秋华,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杨广明,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系鲁西化工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广明的工资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庆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