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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恢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明超申请执行隋艳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超,隋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恢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明超,女,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隋艳波,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超与被执行人隋艳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隋艳波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