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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执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强与王亚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王亚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王亚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7民终2243号民事判决书、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亚全所有的住房公积金1075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旭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