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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岳建云与门峡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建云,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张文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02行初25号原告岳建云,男,1956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告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门峡市河堤北路。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73741168-0。法定代表人朱豫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文平,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玉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张文改,女,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原告岳建云诉被告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第三人张文改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建云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建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二民人民陪审员  王艳龙人民陪审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新娣